公务员在线学习接轨国际管理学院

 

  本刊讯 上海将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,实行领导职务聘任制。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,让受聘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。

  上海规定,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,推进人才的合理流动,对党政机关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,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,通过签定聘任合同的方式,让被聘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。

  上海各级党委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、纪委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中,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的,且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等依法选举或任命的局级以下(含局级)领导职务,可以采用聘任制。聘任人员可以是党政机关人员,也可以是党政机关以外的人员。聘任人员一般应当符合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,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。聘任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,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。聘任的领导职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组织部门向本级党委(党组)提出建议,并经本级党委(党组)同意。聘任人员可采取直接聘任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。聘任人员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,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继续聘任,也可以委任。继续聘任的,应重新签定聘任合同。聘任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,试用期满后,经考核胜任现职的,正式聘任,试用期计入聘任期内;不胜任的,解除聘任合同。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具有国家公务员(机关工作者)身份,享受同级领导干部的待遇(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)。聘任人员按照同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以及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。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机关续聘、解聘的依据。聘任人员聘任期内因故解除聘任合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,所任职务终止。原不具有国家公务员(机关工作者)身份的,不保留国家公务员(机关工作者)身份。聘任人员解聘、辞聘或提前终止聘任关系后,其人事档案转入新的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组织人事报》2005-4-18

[关闭窗口]